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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1.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2.企业所得税在北京国税申报的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是什么?

答: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附件一第二十四项的规定,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写(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和其他申报方式均可)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年度预缴时可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2013年12月发生的一笔费用,会计已经做费用处理了,但是得到2014年1月才能收到发票,是否可以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将自产产品发给自己的员工作为福利,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所以,将自产产品发给自己的员工作为福利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5.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获利年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6.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一笔股权转让收入,那么该笔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7. 员工支付的居民供暖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任职的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规定,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9.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10.纳税人营改增后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被认定成为的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12.以前已经备案过的跨境服务合同的是否需要重新备案?截止时间是?之前没有享受免税的如何退税?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辖纳税人在2012年9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前提供跨境服务的纳税情况进行如下清理:(一)纳税人提供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含)按照《办法》和本公告规定补办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以下称免税备案手续);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含)未按照《办法》和本公告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的,应予征收增值税;对2014年3月31日之后按照《办法》和本公告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的,其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二)纳税人提供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办法》和本公告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13.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系统抵减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备案?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抵减应纳税额的,不需办理备案手续,纳税申报时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报抵减的应纳税额。

1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之前形成留抵税额,可以用于“营改增”后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5.纳税人咨询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具体时间?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

16、企业既有软件企业证书也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候,税务局要求其选择其中一项备案。企业选择享受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现企业咨询: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3〕13号中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财税〔2013〕13号规定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加计扣除优惠与软件企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属于不同优惠方式,因此,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13〕13号规定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7、企业新增注册资本带来的资本公积增加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因注资而带来的资本公积增加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因此其不参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

18、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工作服发生的费用,如何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20、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购进存货的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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