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旗创客营
  • 绿旗创客营
  • 绿旗创客营
  • 绿旗创客营
客户服务中心:01057258099
服务直线:13718272627(郭老师)
传真:57258099-88
邮箱:caishuitong@foxmail.com
个人所得税缴纳常见问题问答

一、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连续的任职或雇佣关系,那么个人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具有“连续的任职或雇佣关系”可参考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务报酬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但是独立个人劳务的独立程度具有弹性,实践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在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可参考以上四个指标。

【温馨提示】<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补充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确定的薪酬范围有所扩大,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掌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薪酬”与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单位在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规定,准确计算个人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显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

(二)职工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个人取得的……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税发〔1998〕155号“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参考文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职工支付以及职工个人支付的基本保险(不超标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基本保险超标部分以及各种补充保险,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四)住房公积金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财税〔2006〕10号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实行的是“双向控制”,而不是“总量控制”,即只要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一项超标,就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某市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该地区职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为720元(1000×3×12%×2)。张某2006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6%,2007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600元(5000×6%×2)。陈某2006年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5%,2007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450元(1500×15%×2)。

从表面上看,张某和陈某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没有超过720元的最高标准,但是,因为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元(1000×3×6%×2),多缴存的240元(60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为陈某的缴存比例超过12%,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元(1500×12%×2),多缴存的90元(45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属于企业费用支出的部分(如职工学习培训费用、工会活动费用),因为个人并没有取得所得,所以不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于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实物等,除明文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项目外,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目前对个人的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征税不存在争议。

但是对于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此情形个人并无所得,因此不应当征税,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为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都是有道理的。从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角度看,企业支付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必须计入个人所得。但是对企业将自己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需要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建议采用第一种意见,不予征收)(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补偿

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77号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在对一次性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仍然应当减除法定扣除费用。

例:2007年1月,甲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李某补偿金50000元。李某在甲公司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2年。当地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10000×3)÷12-1600〕×5%}×12=40(元)(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包括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等等。

对于股票期权所得,应当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仍然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注意事项

一是对于只领取董事费人员,和不具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对其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从薪酬的支付对象来看,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对于这些福利,除独生子女费,福利费、抚恤金等明文规定的免税项目外,都应当并入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发数月的拖欠工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没有发放工资;2、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3、按月计提的工资与实发工资完全一致。

如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应合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在内部食堂免费就餐,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就餐属于个人消费,公司承担个人的消费支出,与给雇员发放工资奖金的性质是相同的。公司支付就餐费用时,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并与当月其他薪酬一并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仍是为职工个人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到每个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六、董事费应当如何判定纳税义务?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国税发〔1996〕214号文件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 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个人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其取得的董事费和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分别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是从雇佣关系的角度来看,个人从雇佣单位取得的所得不应当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对既领取董事费又领取工资的董事,应当将董事费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只领取董事费的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费仍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七、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为什么不按住房的公允价值确定个人收入?如果出售的住房已经提取折旧,如何确定成本价?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取得此项所得,是否合并为一次征税?

财税 〔2007〕 l3号文件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按“成本价减支付购房价款”确定个人所得的原因,主要是成本价比较容易取得,而住房的公允价值有时候难以计量,为了避免争议,总局规定统一按成本价确定个人所得。

对于已经计提折旧的旧房,如何确定成本价,政策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成本价应当按照购置价减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确定成本价。

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取得此项所得,目前尚无合并为一次征税的要求,可分别按上述规定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退职费如何征税?

对个人取得的退职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曾经有明确规定。但国税发〔2006〕62号文件明确废止了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因此,个人取得的退职费,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的相关规定(财税〔2001〕157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执行。

九、对个人提前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如何征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国税发〔1999〕58号文件没有被废止,而且内部退养与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不同性质,因此,对个人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不能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的规定征税。

例:李某月薪1600元。2007年4月,李某提前50个月办理内退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61000元,内退后仍保留其原月工资标准2400元,但不得享受以后的加薪和奖金等。

1、先将其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61000÷50=1220(元)2、与当月工资合并确定适用税率:1220+2400-1600=2020(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

3、李某应缴个人所得税:(61000+2400-1600) ×15%-125=9145(元)十、在内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能否适用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温馨提示】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仅限于外籍专家。 (实施条例第28条(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十一、我公司在国外接到一项工程,所有工作人员从国内派出,工资在国内发放,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确定费用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 (三)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国内派出人员费用扣除标准应为每人每月4800元。

十二、对个人取得的双薪,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文件已经废止)废止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双薪属于奖金性质,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个人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双薪),一律与当月工资合并征税,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有关年终双薪政策停止执行。

十三、个人工作不满12个月,如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应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单位实际工作不满12个月的个人,如果仍然按上述方法计算,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因为政策对此类情形未作明确规定,所以从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向去理解,无论个人在单位实际工作是否满12个月,都应当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十四、如何把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月份和奖金范围?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在此原则下,纳税人可任意指定某月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指定月份存在多笔奖金,纳税人可指定全部奖金或者其中的任意几笔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未指定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并入当月工资征税。在同一单位内,个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范围,允许存在差异。

十五、对雇员和非雇员取得的保密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雇员从本单位取得的保密费,属于取得与雇佣有关的所得,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十六、非上市公司能否向职工支付股票期权所得?

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因此,非上市公司也可向职工支付股票期权。

十七、在计算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掌握“规定月份数”?

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对如何理解“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问题,文件未作明确规定,总局口头答复,应理解为从授权日至行权日。

十八、员工离开公司后再行使股票期权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离开公司再行权,其行权时市场价与实际买价之间的差额,仍是属于雇佣期间的一种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按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九、个人认购证券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是否仍然适用国税发〔1998〕9号文件?

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号文件(仅针对股票期权)规定: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除股票期权以外,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取得的其他折扣或补贴,仍然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对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十一、职工或者职工家属生病,单位给予的医疗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应属于福利费,并且不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按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职工无实际股权,但有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其分得的税后利润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取得的收入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单位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手续费后,再支付给相关人员,是否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非办理代扣代缴税款人员取得的上述手续费,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以股权形式取得本公司量化资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缓征”规定仅适用于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如何纳税?

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应作为劳动保护费,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工作服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属企业所有,个人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因为不需要确认为个人所得。如果企业以劳动保护费为名,给职工个人发高档服装,应当计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温馨提示】单位以现金或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支付给员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二十六、我公司为了吸引优秀大学生,推出了一项政策,大学生如果在我公司工作,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助款用于购买住房,但同时要求他们必须在本公司工作15年,如果中途离开本公司,则必须将上述购房款归还给我公司。对上述购房补助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扣缴时间是支付时还是满15年后?

财税〔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实际支付时。如果扣缴税款后,个人将购房款归还给公司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某美籍人员被派到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从2004年度开始至今,每年在中国境内工作居住的时间达到了“满一年”的标准。该美籍人员在合资企业不拿工资,其工资全部由合资企业的美国投资者在美国支付,并且已在美国交纳了相关的税收。该美籍人员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在美国已经缴纳的相关税收?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纳税时适用“抵免”规定情形,仅指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有住所个人和无住所个人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负有全部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支付的所得也需在中国纳税时,其已在境外缴纳税款允许按规定抵免。个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境外由境内雇主支付的所得,不能适用境外纳税抵免政策。

二十八、员工取得公司老总用个人已税所得支付的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必须是雇佣单位支付,企业老总将个人已税所得支付给员工,不能确认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这种支付关系可视为公司老总对员工的捐赠,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受赠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二十九、单位领导年初交纳各项风险抵押金,年底兑现时双倍返还。请问对超出本金部分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年终返还额超过抵押金的部分,属于个人取得与雇佣有关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十、对职工取得的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工伤赔偿应当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虽然税法没有明文讲工伤赔偿不征税,但工伤赔偿属于补偿性收入,对个人取得的补偿性收入一般是不征税的。

第二,对个人取得的工伤赔偿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十一项税目范围,如果确认为其他所得,则必须有国务院财政部门明文规定作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11项征税范围)三十一、对工资薪金所征税时,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必须以个人的实际所得为依据,不能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三十二、对政府部门给予重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政府拿出奖励计划,企业自己负担奖励费用),是按工薪所得征税还是按偶然所得征税?

由企业自己负担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个人因跳槽而退还给原单位的工资(性质为违约金),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退还?如果新单位为其支付违约金,对新单位代付的违约金,是否应当按照工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支付的违约金与退还多发的工资性质不同,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单位代付的违约金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十四、对个人取得的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没有免税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十五、原规定采掘业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可按年薪制的方法全年统算计人所得税,现国税发〔2005〕年9号文件取消了年薪制规定,采掘业等行业适用年薪制的规定仍然还有效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由此可见,此类行业按年薪制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国税发〔2005〕年9号文件废止的是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而不是税法和条例,因此,此类行业仍然可以采用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六、对企业和单位给非营销人员以免费旅游方式给予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明确了“免费旅游”属于支付个人所得,因此,对企业和单位给非营销人员以免费旅游方式给予奖励,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三十七、个人成立公司,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规定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利息股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广告费能否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此,所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都是销售(营业)收入2%,特殊行业不能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提高标准。

备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8月1日起文件附件2、3、4废止。

三十九、对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拆迁补偿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拆迁补偿可适用上述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按规定计算投资者的应缴个人所得税。

四十、对民办非企业(独资、个体)能否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应当比照。

四十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换算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2000年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一书中指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换算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四十二、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合并申报纳税。

四十三、个人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房屋出租,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租赁业属于服务业,对个人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房屋出租,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十四、如何确定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能否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后确定?还是按利润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后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当对个人实际取得的所得征税,因此两种方法都不准确。在计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时,应当分析承包协议,在利润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非现金支出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等因素,计算个人的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十五、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否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当合并申报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

四十六、对兼职收入的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对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似乎就不存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情形了。其实,个人兼职收入,仍然应当比照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的四条标准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确定适用税目。也就是说,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现象应当是普遍存在的。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对个人兼职收入的规定是不准确的。

四十七、如何把握劳务报酬的次数?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条例规定的“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从同一对象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不同对象取得,则应当分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多个对象取得,则应当合并为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对劳务报酬所得作了“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的限制,如果第一意见是正确的,那么此限制就失去了意义。

四十八、个人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7〕243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十九、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针对保险营销员)规定: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7〕103号文件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十、个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对个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五十一、产品出口业务支付个人的佣金(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是,如果接受佣金的人员为支付佣金单位的雇员,此佣金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

五十二、个人在网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在网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不属于稿酬所得,该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如存在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五十三、职工在本单位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应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十四、对个人提供肖像权取得的所得如何征税?

个人提供肖像权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个人如果单纯提供姓名、肖像的使用权,不直接“参与”广告宣传活动,则应当属于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劳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提供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十五、个人多次转让同一专利权的使用权,是否合并为一次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多次转让同一专利权的使用权,应当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五十六、个人取得非住房财产租赁所得,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该文件可以看出,个人出租所有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10%。

五十七、除不动产外,个人出租其他财产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修缮费?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由此可见,个人出租所有财产取得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可按规定扣除修缮费。

五十八、一处经营用房的所有权为夫妻共有(在产权证上已经注明)。对于出租该经营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目前不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或者支出。对于出租房屋产权属于多人共有(包括夫妻共有)的,应当按照共有人拥有产权的比例划分租金收入,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十九、某人以每年10万元租金租赁一房屋后,又以每年15万元租金对外转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支付的10万元租金是否可作为费用减除?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可见,目前对转租收入征税时不能扣除租赁支出(国税函〔2002〕1158号规定的转租浅海滩涂除外)。

六十、个人一次性取得几个年度(含以后年度)的财产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年)的财产租赁收入的,应当分摊到各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2015年北京工商注册公司常见问题问答
下一篇: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客户服务中心:010-57258099 服务直线:13718272627(郭老师)传真:57258099-88 邮箱:caishuitong@foxmail.com
版权所有:北京中瑞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04 beijing ZRH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四号工商联大厦20B04-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