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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理记账的单位及个人将受处罚
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于未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或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并对委托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进行记账的单位,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审批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申请人对审批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代理记账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代理记账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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