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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相关问题解答
 

一、申报(包括文化事业费)类问题

  1、问: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那么,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还是实际付款的当天?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41 条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即先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境外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由于境外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因此,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问:我公司属于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如果12 月公司先预收款但没有提供服务,那么12 月是否要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41 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已收讫款项的当天,二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三是开具发票的当天;四是未确定付款日期,也未开票或收款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由于你公司已收讫款项,因此,你公司12 月应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3、问:非居民的外国(地区)企业代表处,其“代表处登记证”上的业务范围注明是联络总机构(公司)业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若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又如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代表处以前在地税部门按经费支出换算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还交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3条规定,非居民外国(地区)企业代表处发生应征增值税服务行为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若仅仅是总机构的联络窗口,提供的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仍缴纳营业税。

  

  4、问:我公司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并兼有营业税的服务项目,“营改增”试点后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并增加了6%的税率。我公司有一种产品是购买服务送一个配套硬件,属于有偿赠送,会计核算分别按不同税率设置收入明细科目:主营业务收入—服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硬件收入,应交税金同时按不同税率设置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但因为发票开具的是服务费收入,可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吗?

  答: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来看,你公司兼有适用不同税率货物及应税服务的行为,你公司的“购买服务送一个配套硬件”,且开具的发票是服务费收入,由于“有偿”和“赠送”不能同时存在,你公司若把“配套硬件”作为“有偿”销售,就不能称“购买服务送一个配套硬件”;若在总价中已包含配套硬件,开票时只能写“组合销售”或“套餐服务”;若把配套硬件作为“无偿”赠送,就不需要按比例进行分摊。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你公司若把配套硬件作为“有偿”销售,则在发票中将提供的应税服务及配套硬件分栏填写,这样就可以按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若把配套硬件作为“无偿”赠送,开票的服务收入按6%缴纳增值税,赠送的配套硬件视同货物销售,按17%缴纳增值税。若在总价中已包含配套硬件,这样的话,必须按从高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

  

  5、问: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也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当月认证了17%和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也开了17%和6%的增值税发票,请问当月要交的增值税是不是17%只能抵扣17%的进项税额,6%的只能抵扣6%的进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属于“混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取得不同税率的进项发票,经认证相符后可以合并抵扣进项税额。

  

  6、问: 我公司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了设计合同,需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即使非居民企业连续12 个月累计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可按小规模企业依征收率3%进行增值税申报。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是否为按次申报?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可比照非企业性单位,不需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可以按次申报,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你公司不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代扣代缴增值税

  

  7、问: 文化、娱乐、广告业“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1 号)规定,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新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仅限于广告发布费)及《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8、问: 请问什么类型的纳税人需要对留抵税额进行挂帐处理?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 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43 号)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在1月份征期申报所属期2012年12 月份的增值税时,必须对上期留抵税额进行挂帐处理。因此,对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在“营改增”实施之前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需要对留抵税额进行挂账处理。纳税申报时,应税服务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冲减挂帐留抵税额,具体处理方式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43 号公告。

  9、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纳入此次试点范围?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技术转让服务包括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因此,与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入试点范围,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抵扣(包括差额征税)类问题

  10、问:通过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10 万元,其中:技术转让6 万元,材料4 万元。请问:材料发票为4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税款,还要不要交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通过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若已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备案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相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若选择放弃增值税的免税优惠的,材料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一经选择放弃,所有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四技收入”都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1、问:我企业为国外企业代扣代缴现代服务增值税的通用缴款书,可以作为进项扣抵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22 条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可以申报抵扣。但是,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需注意: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以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抵扣税款方均为接受方。

  

  12、问: 我公司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属差额征税范围。但不知出口报关费、港口码头费,商检费等费用能否在销售额扣除?因为收取客户的收入里包含这些费用的。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等。因此,在差额征税时,支付给纳税人(包括试点地区)的出口报关费、港口码头费,商检费等费用属代收款项,可以从其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扣除。

  

  13、问:我企业为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运输业务分运给本地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这张票据我司能否做差额征税?如果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取得这张发票上面的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或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或是这张发票也可以做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差额征税的,仅限于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即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由于杭州从2012年12月1日起已纳入“营改增”试点,杭州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运输业务分运给杭州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是不允许做差额征税的。

  

   14、问:我公司是免抵退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的海运费都是冲减销售收入,实行“营改增”后,收到的海运费发票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海运费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假如可以抵扣,是扣除进项税额部分后冲减销售收入?还是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出口货物扣除的海运费是国际运输费,是免税项目,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取得也不能抵扣。因此,你公司冲减销售收入时,按扣除税额后的价款冲减。

  

  15、问:我是一代理业务企业,已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我们企业向客户收费包括应交政府部门的规费,政府开的是收据,这怎么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你单位若支付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开具的是财政部门发放的收据,可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差额征税的。否则,不得扣除。

  

  16、问: 我是货代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试点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多少增值税?取得非试点地区的发票呢?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是按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管取得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办理非试点地区的货运代理,符合条件的货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可以差额征税。

  

  17、问:目前我省通过网上认证才能抵扣的发票有哪些?

  答: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通过网上认证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扫描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认定(包括应税范围)类问题

  18、问:我公司有仓储租赁业务,使用权发生了转移,不属于营改增的范畴吧?仓储好像只是保管,使用权没有转移?

  按照“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因此,你公司若是将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租赁给他人,使用权发生了转移,且不提供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可按不动产租赁缴纳营业税;若使用权没发生转移,应属于营改增的范畴,按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

  

  19、问: 我公司是有型设备出租行业,这次“营改增”要按17%计税,以前的设备不可能有抵扣,若公司年租金收入超过1 千万,必须要申请一般纳税人吗?如何处理?

  答: 按照“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有形动产租赁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8号)第1 条规定,你公司有形动产租赁年营业额已超过500 万元,需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若属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3%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问题: 请问汽车租赁并且配有司机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内?

  答: 按照“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因此,汽车租赁并且配有司机的业务,实质提供的是一种交通运输服务,应按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的应税范围。

   

  21、问: 我公司给其他单位提供仪器维护和保养等的技术服务,开发票名称是技术服务费,还是仪器维护费?如果发生维修,是否要开维修费?如果是提供技术咨询,是否是开技术咨询费?

  答: 你公司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的业务情况开具发票,对于机器的维修、维护,应属于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按维修、维护费开具发票,适用税率为17%;对于提供技术咨询的,应属信息技术服务,按技术咨询费开具发票,适用税率为6%。

  22、问: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宾馆酒店、旅行社等主业不是“营改增”应税范围的企业,如果提供会议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86号)规定,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业务按“会议展览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对于其他场所包括宾馆饭店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展览服务,按照浙江省国税局与地税局协商的处理意见,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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