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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实行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食品流通环节正常经营秩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自即日起,在疫情期间流通环节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新办、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不再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实行网上办理,通过采取申请人网上提交材料,审批部门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证书邮寄等举措,实现审批“不见面”“零跑动”。同时,延长食品经营许可期限,对于疫情期间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
食品销售经营者对照法定许可条件和告知内容全面自查,承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达到许可标准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
对疫情期间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食杂店备案卡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如发现食品销售经营者实际情况与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承诺不符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给予行政处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食品销售经营者)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食品经营者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 申请人新办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如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说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提交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许可事项、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改变提交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
说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