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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自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上线运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届时您应根据不同的申报事项分别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和“北京地税官方网站”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填报的纳税申报表(主要适用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一)报表样式
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共7张(详见附件1),其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原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等网上申报表的样式将发生变化,同时还需附带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请您特别关注并提前查看相关文件了解。
(二)申报位置
请您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进入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并根据不同申报表的适用范围选择相关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通过上述新系统申报后,与之相对应的原申报系统无需再次申报。
(三)申报期限
请您根据相关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详见附件1),特别注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申报期限由次月月底规范为次月十五日内。
(四)缴款方式
新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上线后,您须采取先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再缴纳税款的方式。请您首先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没有应纳税款的,整个纳税申报事项完成(无需再进行“分税种无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再到“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模块下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的金额缴纳税款。
二、通过“北京地税官方网站”填报的纳税申报表(主要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
通过“北京地税官方网站(http://www.tax861.gov.cn)”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共6张(详见附件2),请您通过“北京地税官方网站”首页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查询服务”进入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并根据不同申报表的适用范围选择相关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特此通告。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申报技术支持电话:4006022366,88312811-857
附件:
1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填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通过“北京地税官方网站”填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日
附件1:
序号 | 申报表名称 | 申报期限 | 适用范围 | 对应系统 | 文件规定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次月15日内,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并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随《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 | 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时,其支付所得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初次申报后,以后月份只需报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信息。 | 对应原“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客户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
2 |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次月十五日内。 | 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包括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但低于减除费用、不需扣缴税款情形的申报),以及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份申报。 | ||
3 | 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 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 | 适用于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申报。特定行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 无原网上申报系统。 | |
4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随《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一并报送。 | 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 对应原“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 | |
5 |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在次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 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纳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 |
6 |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 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对应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 |
7 |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证券机构应在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 适用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 无原网上申报系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
附件:2:
序号 | 申报表名称 | 申报期限 | 适用范围 | 对应系统 | 文件规定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随《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或《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一并报送。 | 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 对应原“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适用于日常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
2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次月十五日内。 | 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 ||
3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 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 | 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 ||
4 |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 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 无原网上申报系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
5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随《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等一并报送。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 | ||
6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 应在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 适用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清算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